拱墅区关于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11 14:44

为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业融合发展,为全面落实高水平建设“ 三城五区” ,绘就中国式现代化拱墅实景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鼓励招优育强。对新设立(新引进)的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企业当年或次年上规,自上规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分档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 2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分档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上规提质。对首次入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激励,其中对首次入规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激励。对入规后连续三年统计在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激励。

(三)推进企业梯次提升规模。对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0.5 亿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激励。

(四)加强发展空间要素保障。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区内楼宇(区国有企业自建的楼宇用房除外)中一次性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支持。对新落地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根据企业人才入驻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入驻激励。

(五)大力发展算力经济产业。依托“两朵云”大数据中心资源,大力发展云计算云服务和大数据产业,加快建设“算力经济引领之区”。鼓励算力经济领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加大基于高算力场景需求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类和算力芯片项目研发投入,对总投资 300 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一定激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购买区域内算力(智算) 中心算力服务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激励。

(六)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经权威第三方机构评测性能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综合绩效良好的基础大模型,对牵头研发单位按训练成本进行财政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鼓励企业自研模型申请模型备案,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按照其模型评测等相关费用投入,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激励。支持人工智能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赋能产业深度转型,对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公布的人工智能典型应用案例给予 50 万元激励,获得省经信厅公布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标杆企业、人工智能服务商、“数智优品”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激励。

(七)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创新突破。集成电路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 IP、EDA 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 根据其购买的直接费用给予最高 600 万元激励。对集成电路产业研发投入 300 万元(含)以上项目,根据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激励。对进行重点支持领域的高端芯片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最高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激励。

(八)支持企业提能升级。推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关键软件产品开发和首购首用,对列入国家和浙江省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目录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和 30 万元激励。对首次通过CMMI 4 级、5 级评估的数字 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激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最高 40 万元的激励。

(九)提升企业创新赋能水平。培育壮大数字服务产业,促进产业生态协同,对新认定为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激励。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激励。

(十)推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对参与国家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企业,且在该项工作中为主要牵头方或投资方,在技术、运营模式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并具有社会经济价值与典型示范效应,经认定,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激励。 对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场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企业,公共数据 完成出域并累计实现经济效益 100 万元以上,给予最高 30 万 元的激励。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获得投融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两年每年给予 50 万元的激励。

二、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营业务为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广告等数字经济领域,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企业。

(二)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三)本措施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原《拱墅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动能转换活力区 1+3+N 产业政策》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本措施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鼓励大运河数智城、街道制定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的数字 经济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 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四)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 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存在数据申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 不能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均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