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支持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11 15:01

为贯彻落实全市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和全区“1+4”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拱墅区生命健康产业集聚,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夯实高质量产业支撑,培育和壮大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整体规模,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实施上规模激励。对数字医疗、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美领域企业,其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激励。

(二)鼓励创新药研发及销售。对已在国内开展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的1类、2类、3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根据研发投入,单个品种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激励。对新取得FDA、EMA、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累计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

(三)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及销售。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或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投入生产的产品,根据研发投入,给予累计最高600万元激励。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投入生产的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根据研发投入,给予累计最高分别为200万、400万元激励。对已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新取得FDA、EMA、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每个产品累计给予最高70万元激励。

(四)推动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物医药企业(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当年按该品种实际交易金额给予适当激励。

(五)支持数字医疗企业发展。实施“BT+IT”融合工程,支持信息技术与生物医药、医疗健康领域融合创新发展,积极引育数字医疗产业,全面构建数字医疗联动发展体系。鼓励数字医疗领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建设医疗人工智能、数字健康新服务等智慧医疗平台,对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平台类项目按照研发实际投入,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激励。对主导制(修)订数字影像、远程医疗等数字医疗领域相关行业国际、国家标准的数字医疗领域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激励,参与的减半激励。

(六)强化算力要素供给。对年采购智能算力服务超过100万元的AI制药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购买的算力服务费用,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激励。

(七)总部企业激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注册检验服务机构、MAH持证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技术交易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激励。对经市级认定的GLP、GCP、CRO、CMO、CDMO等重点公共服务平台,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根据年度合同实际金额,给予单个机构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激励。

(九)加大高成长潜力企业招引。加强药物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着力挖掘新药发现阶段极具潜力的临床前候选化合物,对有望解决重大临床需求与市场需求进行新靶标、新机制、新原理等生物医药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的生命健康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激励。

(十)推动创新项目产业化落地。对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含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的30%予以激励。

(十一)鼓励生命健康产业专项基金落户。对落户我区的生命健康产业专项基金(不含区属参与出资的基金),已投总额中投资我区项目达50%以上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激励。

(十二)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获得投融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两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激励。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产业论坛。在我区举办或联办生物医药或健康、医美产业论坛、峰会等活动,根据会议规格、规模、影响力等,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由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实际活动经费,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

(十四)建立伦理协作审查工作机制。依托杭州市临床研究伦理协作审查联盟,探索建立多中心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制度,有效减少临床试验重复审批,缩短创新产品研发周期。

(十五)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条款。对购买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单个保单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

二、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生命健康企业,是指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营业务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美、医疗耗材的研发、生产、销售等领域及基金、流通等生命健康领域企业。

(二)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三)本措施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原《拱墅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动能转换活力区1+3+N产业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本措施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鼓励大运河数智城、街道制定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的生命健康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四)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存在数据申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均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