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高水平打造时尚之都、数字新城、运河明珠的战略部署,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聚焦拱墅区主导产业,集全区之力建设拱墅区主导产业园区和楼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创建和命名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
1.申报范围。申报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导产业园区,另一类为主导产业楼宇。
2.创建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申报条件
(1)主导产业园区。围绕规划布局、运营主体、经济贡献、产业集聚、产业要素、社保就业、产业规模等方面建立一套用于主导产业园区和楼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满分100分。在申报创建阶段,主导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可以按承诺制申报评分,并承诺:在纳入创建名单后的10年内,对照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按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后的分值达60分(含)以上。
(2)主导产业楼宇。在建楼宇申报创建时,需承诺投用后3年内能达到“3个70%”(符合拱墅区主导产业关联企业集聚度、整体空间入驻率和区内注册企业租用面积比例均达到70%及以上)要求;已投用但空置楼宇申报创建时,需承诺纳入创建名单后1年内能达到“3个70%”要求;已投用楼宇申报创建时,需按照实际情况达到“3个70%”要求。以上三类楼宇在纳入创建名单后的10年内,对照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按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后的分值需达60分(含)以上。
3.命名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申报条件。创建满1年的主导产业园区或主导产业楼宇,对照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按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后的分值在60分(含)以上。
(二)激励政策
1.高能级企业引育激励。对新引进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的高能级企业,给予运营主体分级分档激励,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2.入驻激励。对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内新落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关联企业,根据企业人才入驻情况给予运营主体入驻激励。
3.新建标准厂房激励。主导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及母公司新建标准厂房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主体激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
4.增量贡献激励。对已投用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鼓励提升发展,按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综合经济贡献增量分档给予激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年。
5.评优激励。每年对获命名后的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进行综合评估,并分级予以评优激励。
(三)年度考核和结果应用
1.统筹机制。由区发改经信局具体负责主导产业园区指导管理工作,区商务局具体负责主导产业楼宇指导管理工作。同时,建立由区发改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发展中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等职能部门,以及主导产业赛道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等共同组成常态化运作的主导产业园区和楼宇部门(专家)联审机制,在主导产业园区和楼宇创建、命名、激励、考核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节进行审核、管理。
2.年度考核和结果应用。区发改经信局、区商务局各自牵头组织,每年对全区主导产业园区、楼宇开展一次创建考核和命名考核。
(1)创建期年度考核和结果应用
①主导产业园区。创建期内,主导产业园区投用后,对照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按实际成效进行评分,年度评分较上年度下降的,对运营主体出具提示函,督促提升整改;连续两年评分下降的,暂停申报激励政策,直至年度评分高于历年最高分。
②主导产业楼宇。创建期内,在建主导产业楼宇、已投用但空置楼宇纳入创建名单后未能按承诺在规定年限达到“3个70%”要求的,从创建名单中剔除,达到“3个70%”要求的按已投用楼宇管理;已投用楼宇首次未达到“3个70%”要求的,对运营主体出具提示函,督促提升整改,连续两年未达到“3个70%”要求的,从创建名单中剔除。
(2)命名期年度考核和结果应用
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楼宇)获命名后,对照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按实际成效进行评分,年度评分低于60分的,对运营主体出具提示函,督促提升整改;连续两年评分低于60分的,暂停申报激励政策,直至年度评分恢复至60分(含)以上。
二、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二)本措施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本措施由区发改经信局和区商务局各自牵头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发展中心、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鼓励大运河数智城、街道制定满足区域发展需要的主导产业园区和主导产业楼宇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