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拱墅区总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16 17:42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 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 号) 等杭州市总部经济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总部企业做大做强,进 一步构建拱墅特色总部经济体系,制定如下措施。

一、拱墅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符合拱墅区产业发展导向,且不少于 2 家控股企业或分支 机构(新金融总部除外)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5 亿元以上(含)。

2.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 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2)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 元以上(含)的现代物流、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 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中介咨询机构。

(3)商贸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含) 的零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以上(含)的批发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含)的电商、医美企 业。

(4)新金融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智能移动支付、数字普  惠金融、金融 IT 产业、智能投顾、大数据风控、云计算技术  金融应用及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等)、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理  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各类产业基金等。

3.其他总部:存量企业上年度在拱墅区营业收入(产值) 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2024 年 1 月 1 日(含)后在拱墅区新 引进或新设立的增量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到 5 亿 元以上(含);对跨国公司或世界 500 强企业在拱墅投资设立 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或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二)研发型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拱墅区研发费用投入不低 于 50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10%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 所上市,且上市主体或境内实际运营主体设在拱墅区的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 三星级”及以上的总 部企业,予以梯度资金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 予以差额奖励。支持市级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浙江省属、杭州市属和各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以及电信运营、烟草、电力、机场、房地 产等行业企业不享受星级培育奖励。

(二)租房购房扶持。在杭州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 三星 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杭州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 按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在杭州市无自 有办公用房的“ 三星级”及以上总部企业,在杭州市首次购置 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成交金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补

助。租房、购房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规模提升激励。支持杭州市或拱墅区总部企业实现 营业收入(产值)规模增长、发展壮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激励。

(四)创新发展扶持。支持杭州市或拱墅区总部企业中符 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年度研发投入额新增 200 万 元以上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 5%-15% 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100 万元。

(五)企业发展奖励。鼓励杭州市或拱墅区总部企业注册 成立或新孵化控股子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激励。

(六)发展空间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杭州市总部企业建设 项 目,支持其申报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对成功列入的,予 以用地保障。鼓励杭州市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 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 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款。支持商业商务用地“ 带项目条件” 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

(七)强化人才保障。落实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对 总部企业予以支持,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 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做好人才政策匹配。在满足入(转)学基 本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

(八)强化为企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 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 三服务”活动, 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 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

三、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 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 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 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二)本措施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原 《关于加快推动拱墅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效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为止。本措施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 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 定。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三)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 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存在数据申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 不能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均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