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 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5-09-16 17:46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鼓励科技创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拱墅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对符合条件的规上科技型企业且年度研发投入新增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额分级分档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首次纳入区研发统计库且年度研发投入在一定规模的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分级分档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设立(新引进)科技型企业当年或次年上规且年度研发投入达一定规模的企业,按入库当年实际研发投入分级分档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对符合条件的高研值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按上级要求分档分类给予配套资助。

6.对符合要求的科研院所和医院的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分级分档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投入1个亿以上且保持增长的直接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7.鼓励科技型企业提质升级

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雏鹰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75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

8.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45万元补助。

(2)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对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4)对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通过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万元补助。

(三)强化创新策源能力

9.鼓励重大科技奖项争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和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支持重大科技专项攻关

鼓励申报并承担国家、省、市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区财政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相应比例配套补助。

11.支持研发机构迭代升级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认定浙江省创新联合体、杭州市企业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3.对市级及以上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等经费资助及进站院士工作资助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区级配套资助,配套资助比例为1:1。

(四)优化成果转化体系

14.助推发明专利产业化。鼓励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支持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

15.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对新列入认定名单的国家、省、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中试基地,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6.推进创新券广域使用。支持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鼓励企业将实验室开放共享,将区内共享实验室纳入创新券服务载体,对技术查新、测试分析等服务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最高50%的补助,其他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的最高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最高10万元。

(五)强化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17.支持优质企业在地发展

(1)对区科创园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入驻情况,三年内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入驻激励。

(2)对区科创园内每新认定1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每新认定(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科创园运营主体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

(3)对入驻区属国有运营孵化器的科技型孵化企业,根据企业入驻情况,三年内给予每年最高4万元的入驻激励。

18.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最高110万元补助。

(2)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四星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资助;

(3)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

19.鼓励机构孵化科技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的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的,给予所在孵化器每家最高15万元的绩效奖励。

(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20.加快高端智力引进使用

对经认定的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给予省市区最高20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取得突破性成果的,追加20%的加速期支持经费。对入选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的人才和项目,分档给予奖励。对聘请的外国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的企业,按上级要求进行配套补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友谊奖”称号的外国专家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1.支持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开展

对在国内、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活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同等级别大赛)获得国家赛一、二、三等奖并在区内落地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赛区一、二、三等奖并在区内落地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企业,是指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部分特定条款适用于个人。

(二)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三)本措施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原《拱墅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动能转换活力区1+3+N产业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本措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四)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存在数据申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均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