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标准化强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拱墅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措施
(一)质量强区建设
1.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市质量奖项,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创新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创新奖)组织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名奖100万元)、100万元(管理创新奖50万元)、50万元(管理创新奖20万元)激励。
2.提升质量品牌价值
(1)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激励;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激励。
(2)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最高30万元激励;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最高5万元激励;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新纳入浙江省、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激励。
3.提升质量认证水平
(1)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等“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最高20万元激励;首次获得“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等“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
(2)实验室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双碳认证的,给予最高5万元激励,每增加一张证书再激励不高于2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激励不超过3张。
(3)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1.5万元激励;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一至五级的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20万元激励。
(二)标准化强区建设
4.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主导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万元、10万元激励;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主导制定完成“浙江制造”标准的,给予最高20万元激励;被认定为“浙江标准”的,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
5.鼓励开展各级标准化项目。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对首次获得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激励。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激励,每多获一张证书额外再激励不高于2万元,每年最高激励不超过3张证书。
6.鼓励引进标准化组织。引进国外先进标准化组织秘书处、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激励;引进国家、省级标准创新基地(中心)、标准创新联合体等,经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激励。
(三)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7.促进知识产权创造
(1)鼓励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经省、市级以上部门认定,每个组合给予最高10万元、6万元激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
(2)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最高1000元激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3万元。
(3)对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项目,经省、市级以上评定后,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激励。
8.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激励。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专利和商标门类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激励。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激励。
(2)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激励;首次认定为省金种子计划样板级企业和成长级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万元激励;首次认定为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的,给予最高5万元激励。
(3)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企业以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贴息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新增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和惠及企业数排名前三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激励。
(5)对企业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1)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施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和涉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的,按每家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2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他险种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的3%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最高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激励。对新取得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最高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激励。获激励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人才给予一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
二、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是指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同一激励对象若适用各级多项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激励;若适用同一类别政策措施分低等、高等不同等级的,如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三)本措施自2025年5月31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原《拱墅区高质量发展建设动能转换活力区1+3+N产业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止。本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四)当年存在欠薪欠资行为、发生违法犯罪、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存在数据申报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申报企业均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